【案例介绍】 2008年5月12日刘某(男)和王某(女)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开办了几家公司。2016年8月,刘某与张某相识,安排张某进入公司工作,二人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刘某在妻子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赠与张某,张某在明知刘某和王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接受刘某赠与的大量钱款,金额共计533万元。 2019年1月,刘某与张某吵架“分手”,刘某回家后将多年来与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和赠与张某533万元的事情告知妻子王某,并将赠与款项的银行流水以及与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录音、照片等证据交于王某。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一、确认第三人刘某赠与被告张某533万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返还接受赠与的53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张某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判决理由】 本案刘某的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全部无效,张某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并赔偿无过错方王某的损失。 【相关问答】 (微信扫一扫,免费咨询) 一、问:案例中提到的赠与,以及在实践中哪些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答: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是双方之间的合意,实质是一种合同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签订书面的或者达成口头的赠与合同后,若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赠与合同即生效,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权利。 赠与合同若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会导致合同无效,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刘某向张某的转款行为发生于刘某与王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刘某向张某的赠与并非刘某与王某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且该赠与行为未取得王某同意,张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涉案款项系属善意,故本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 同时,刘某为维护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张某赠与财物,不仅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民法之公序良俗原则。且夫妻各自对夫妻共同财产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本案刘某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一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本案刘某赠与张某533万元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张某应当向王某返还受赠财产。同时,张某接受刘某的赠与时,明知刘某与王某处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应当赔偿王某因此所受的损失。 二、问:夫妻一方违背忠贞义务,私下赠与第三方财物屡见不鲜,对此,您能否提几点可行性建议? 1、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私下赠与第三方财物显然是对家庭、对配偶的不负责任,作为另一方,若能尽早发现,建议从家庭和睦的角度与对方沟通,及时止损。 2、尽可能地搜集出轨一方与第三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包括录音、银行转款流水、照片和视频资料等。 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作为原告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尤其是提供出轨一方与第三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而该证据也是法官审理该类案件的基础,大多数时候可直接决定案件胜败。 3、与出轨一方及时沟通,争取配合,一同向“小三”索回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上所述,该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往往掌握在出轨一方,若其愿意提供证据配合配偶向“小三”索回财产,则案件在证据方面会有利于原告。 4、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一方在掌握基础证据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向出轨一方和“小三”施加压力,尽力为家庭挽回损失。 怎样拿回老公给小三的钱,原配如何追回老公给小三的钱,如果你也有类似的问题,可以私信我,我来帮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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